一、侵权连带责任的分类
侵权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
1、一般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
(1)基于合同的侵权连带责任
(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2、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
(1)控制危险致害
(2)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
(3)惩治挂靠经营
(4)提升信用者的连带责任
(5)对单独责任的衡平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规定
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法院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执行判决时,可以全部执行一个或者部分加害人的财产,而在其财产不足时也可以执行其他加害人的财产,直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为止。
在实践中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受害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呢?各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依据一般法理,受害人不得免除特定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这种免除责任的意思表示,他就无权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这对其他共同加害人就不公平。当然,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而不起诉其他加害人,并不能推定其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