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士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内容如下:
医护人员如出现医疗事故的,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护士需要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我们可以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有上述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一般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的内容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在实际情况中,医疗事故责任中还存在对等责任,也就是医、患双方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