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有多长
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根据事故的责任大小及事故的原因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和相关的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在伤残鉴定之前,就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
2、没有推介书或者不想找交警拿推介书的,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3、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4、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5、肇事者认为受害人的鉴定结果失真或者不同以鉴定结论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