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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2020-03-09 11:52:52   来源:   

近年来,我们身边陆续地出现了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存在着许多的争议。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常常使法官难以判断。近期,河北入室反杀案,又让我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产生了思考。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

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一、“河北入室反杀案”最新消息

  当晚10点,董某刚在堂屋看电视,其妻李某在卧室休息。突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脚踹卧室房门。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某刚的上衣撕坏。

  李某央求刁某离开,未果。之后,李某独自离家,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不走,还让董某刚寻找李某。董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董未反抗。刁某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某刚戳扎,致董脸部受伤出血。

  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跪下,要求董和李某离婚,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

  此时,董某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某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某刚停止了刺扎。

  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某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带至公安机关。

  二、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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